笔者拜读了2008年1月25日《政府采购信息报》第4版梅爱民同志《性价比法可 以转换为综合评分法》一文后,想结合自身工作实践,谈谈如何理解及运用综合评分法 、性价比法这两种方法。同时,愿与梅爱民同志及各位政府采购工作同仁就这一问题进 行探讨。 首先,笔者基本赞同梅爱民同志“性价比法可以转换为综合评分法”的观点。理由 如下:第一,综合评分法和性价比法都是《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财政部18号令)规定的评标方法。两种方法与最低评标价法相比,都具有综合评价的特 点,从评标因素上看,综合考虑了价格、技术、财务状况、信誉、业绩、服务、对招标 文件的响应程度等因素, 并非简单的最低价中标。 第二,性价比法是将价格作为分母除以其他各项因素得分总和,即各投标人评标得 分与自己投标报价成反比例关系;综合评分法是将价格作为权值因素之一,与其他因素 评标分值相加,根据财政部“财库【2007】2号”文投标报价得分计算的规定,各投标 人评标得分与自己投标报价也成反比例关系。因此,两种评标方法虽有区别,但各投标 人评标得分与自己投标报价都是成反比例关系,评标得分趋势是一致的,都是价格越高 得分越低。 第三,笔者对实际工作中的两个项目案例分别用两种评标方法进行了比较分析(详 见文后附表),其中:一个是服务类项目,一个是货物类项目。通过比较分析,两种方 法评标结果显示:对于案例一,两种方法评标结果排序是一致的;对于案例二,除第三 名和第四名有所变化外,其他排序保持不变。由此可以验证,两种方法评标结果基本上 是一致的。 通过以上分析和比较,笔者认为,第一,无论是从制度规定上讲,还是从实际案例 上看,两种评标方法没有原则性和实质性的差别,“性价比法可以转换为综合评分法” 。只要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实际情况,决定选择并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是用综合评分法还 是性价比法,就是合乎规定且公平合理的。第二,两种评标方法,尽管从理论上可以相 互转化,实际案例中评标结果也趋于一致,但任何一个采购项目,一旦决定采用哪种评 标方法后,就不得随意转换;否则,就是对招标文件或采购需求的实质性变更,必将导 致非议、质疑和投诉。 但笔者对于梅爱民同志“性价比法实际上是一种特殊的综合评分法……,有了最低 价格法和综合评分法这两种评标方法就足够了”的观点不完全赞同,认为值得商榷。 第一,根据财政部18号令规定,综合评分法受权值限制,其中:货物项目的价格分 值占总分值的比重(即权值)为30%~60%,服务项目价格权值为10%~30%;性价比法没 有权值限制。相比较而言,特别是对于既有货物又有服务的混合集成项目,综合评分法 有时很难准确划分价格和其他因素的权值,用性价比法就可以避免这个问题,无需人为 强制地划分价格与其他因素的权值。 第二,对于有些技术含量不高的服务项目,除采用最低评标价法外,如果使用综合 评分法,将会受到价格权值的限制,即价格权值只能占10%~30%。这样,项目本身技术 要求不高,而由于价格权值较低,不能较好地体现价格优势,可能会导致高价中标;而 用性价比法就可以较好地避免这类问题发生,采购到性价比较高的服务。 第三,根据“财库【2007】2号”文规定,综合评分法中各投标人投标报价得分都 以最低有效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存在各投标报价价格联动问题,如果某几个投标人串通 投标,就可能会出现串标问题。而性价比法,不存在价格联动问题,各投标人自己的投 标报价不与其他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发生关系,这样可以较好地防止和避免串标问题。 综上所述,严格地讲,一是从政府采购追求最高性价比的直观性来说,性价比法更 能直接体现性价比;二是性价比法不受价格和其他各项因素权值划分限制,适用范围更 宽,避免人为的划分价格权值与其他因素权值或划分不合理的问题。因此,不能说“有 了最低价格法和综合评分法这两种评标方法就足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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